中鐵二局六公司《員工獎懲實施辦法》(2021年10月修訂)
2022-03-09 00:00:00 作者: 信息來源:
中鐵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員工獎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加強員工管理,規范員工行為,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推進公司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對員工實施獎懲,堅持“以人為本、獎罰分明、公開公正、合法有據”的原則,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以物質鼓勵為輔;處罰以組織處理為主,以經濟處理為輔。
第三條 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司財產,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事管理權限在公司并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彰、授予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推薦參加各上級單位及地方各級單位的先進評選、予以適當的物質獎勵等。
第六條 公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優秀項目經理”“優秀總工程師”“首席職工”“黨員示范崗”“優秀見習指導老師”“優秀見習生”等,同時,根據公司《評比表彰管理辦法》對應獎勵標準予以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七條 申報國家、省部級、總公司、集團公司等先進榮譽稱號的,由公司相關部門按規定評選上報,同時對獲得相應先進榮譽稱號的予以獎勵,獎勵標準比照集團公司及公司《評比表彰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執行。
第八條 給予員工獎勵,應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存入員工個人檔案,任用與提拔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
第九條 發現受獎的個人事跡失實,以及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撤銷獎勵決定;情節嚴重的,追究呈報單位領導的責任,并給予處罰。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危害國家、社會、公司利益的行為按本辦法予以懲處;對違法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處罰包括政紀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理三種形式,三種形式可單處也可并處。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可給予政紀處分、組織處理、經濟處罰(含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等):
(一)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早退、擅自離崗、曠工、消極怠工;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或不履行職責的,沒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和指揮的;
(三)無理取鬧,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四)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安全質量隱患或事故的;
(五)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丟失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經濟損失的;
(六)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損公肥私、侵占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經濟損失的;
(七)未經允許向公司外人員提供公司相關文件、證照、數據或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公司秘密,給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經濟損失的;
(八)弄虛作假,謀取個人利益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三)項所規定的情形,公司可給予其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拒不接受公司正常崗位調整或者工作地點調動的;
(二)連續曠工3天或月度內曠工累計滿5天或年度內曠工累計滿10天的;
(三)月度內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滿15次或年度內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滿30次的;
(四)出具虛假疾病診斷證明,騙取醫療期待遇或逃避工作安排或調動的;
(五)工作時擅自離崗,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六)工作態度散漫,消極怠工,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七)待崗、息崗員工拒絕參加單位安排的培訓、競聘上崗,拒絕接受安排上崗的;
(八)誹謗辱罵攻擊同事,妨礙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
(九)聚眾鬧事,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
(十)以私人利益為目的,向服務對象借款、收取財物、吃拿卡要或參加宴請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被投訴、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對施工中的安全質量隱患瞞報、謊報、緩報、漏報,引發安全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二)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未履行指揮職責,引發安全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三)故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四)疏于防范,致使公司財物、資料被盜、被騙、丟失,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五)濫用職權,擅自決定事項,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六)未經允許,向公司外人員提供公司相關文件、證照、數據,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七)未經許可,擅自發文、使用單位印章、證照或偽造領導簽名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八)故意偽造、涂改單位文件、證照,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九)違規簽署對外文書,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投資、擔保、貸款,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參與網絡借貸、網絡賭博等影響公司生產(工作)秩序或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十一)違反公司財經紀律,挪用資金,侵占公司財物,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涂改材料(證件、發票等)虛報各種費用的;
(二十三)違反相關審計紀律和忠誠性原則,未真實披露審計過程所獲悉的全部重要事項,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四)資產管理不善或違規處置公司各類資產,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五)內外勾結,損害公司利益,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六)違反公司物資管理規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七)違反勞動用工管理規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八)利用單位計算機網絡故意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淫穢、反動等非法信息和虛假信息,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九)未經授權,向媒體散布公司信息,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十)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十一)違反法律法規,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十三)違反公司其它規章制度,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罰:
(一)偽造、藏匿、銷毀證據的;
(二)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三)強迫、唆使下屬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違規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交待,積極退還贓款贓物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三)主動自檢并及時糾正錯誤,積極采取措施挽回損失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列出的違紀違規行為,可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比照本辦法相關條款給予懲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曠工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員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離崗,或假期期滿未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逾期不到崗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遲到、早退是指除有不可抗力外,員工未經批準在規定上下班時間內晚到崗或早離崗1小時及以內的行為。員工在規定上下班時間內晚到崗或早離崗超過1小時的按曠工處理,其中,1個工作日內晚到崗或早離崗超過1小時不滿4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4小時及以上的按曠工1天處理。
本辦法所稱年度、月度分別從公歷年的1月1日、公歷月的1日起計算。
本辦法所稱嚴重不良后果主要包含:
(1)被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2)企業資質證書被降級或處罰的;
(3)取消企業行業投標資格的;
(4)被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限制投標的;
(5)被建設單位列入“不良企業”名錄,一年及以上不得投標的;
(6)造成較大的負面國際影響的;
(7)其他給對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影響情形的。
本辦法所稱一般直接經濟損失,是金額超過公司所在地省級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50%的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是金額超過公司所在地省級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直接經濟損失。
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由工會、公司代表、職工代表共同組成經濟損失認定機構負責認定。
第十八條 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被減發工資的,減發標準為:
(一)受警告處分:取消當月績效考核資格,半年內不參加各類評先、評優和職務晉升;
(二)受記過處分:取消當月和次月績效考核資格,一年內不參加各類評先、評優和職務晉升;
(三)受記大過處分:取消當月起累計3個月績效考核資格,一年半內不參加各類評先、評優和職務晉升;
(四)受撤職、降職處分:被處理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復職和擔任更高級別的職務。
同時受多種、多重處罰或處理的,按就高原則執行。對已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或公司有關會議決定已進行經濟處理的不再重復進行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 處罰權限及實施程序。
(一)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由員工所在部門(單位)領導實施。
(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處罰等由員工所在單位(部門)對違紀事實做出初步調查,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填寫《員工懲處呈報表》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并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后,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對員工進行處罰,工會提出異議的,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一條 員工對所受處罰有異議的,應于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但在未改變原處罰決定前,仍按原處罰決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員工的處罰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工會有權要求公司糾正。公司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三條 發現對員工的處罰失實,公司應撤銷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組織受理、立案查處的案件,按紀檢監察組織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紀員工需進行黨紀處分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員工、勞務外包員工有違反本辦法處罰情形的,公司有權提請派遣員工、勞務外包員工所屬的勞務企業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作為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附件,并在公司網站和協同工作平臺上公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員工獎懲實施辦法》(六司人〔2013〕9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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